
食品流通许可证,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、发放条件、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。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,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,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。
2009年6月1日,中国开始施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(以下简称《食品安全法》),也意味着原先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同时废止。《食品安全法》正式启用《食品流通许可证》,取代之前沿用了几十年的《食品卫生许可证》。
2009年7月30日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》[1],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、受理、审核、发放、变更、注销以及许可证的管理等等,进行全面的规定。其中附则第四十条明确说明: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《食品卫生许可证》的,原许可证继续有效。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,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,经许可机关审核后,缴销《食品卫生许可证》,领取《食品流通许可证》,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,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
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: 1、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、包装、贮存等场所,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,并与有毒、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;
2、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,有相应的消毒、更衣、盥洗、采光、照明、通风、防腐、防尘、防蝇、防鼠、防虫、洗涤以及处理废水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;
3、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;
4、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,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,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、不洁物。
办理对象
1、批发或零售预包装食品、散装食品(含水产品、鲜肉)。
2、食品交易有形市场。
3、其他。
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
1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;
2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(餐馆、饭店、食堂)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;
3、农民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,不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;
4、其他。